
A | 8月24日消息,据报道,山东的丹先生花费36万元购置了一台二手奔驰轿车,本以为能顺利完成交易,却在办理过户时遇到了麻烦,该车辆背负多条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既无法完成过户,也不能合法上路。 讯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决定》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坚持依法解释和问题导向,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增强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为当事人提供明确诉讼指引,为市场提供明确行为预期,确保著作权法的正确实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 据悉,今年7月,丹先生刷短视频看到了一条二手车推广广告,一台奔驰S400L售价仅36万,对比七十万以上的新车价格,折扣力度十分诱人。 商家宣传车辆车况优秀,手续齐全,可以随时办理过户。删去原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B | 主要考虑是,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丹先生便前往上海实地看了车,商家也再次跟丹先生保证车辆没有重大事故、不存在各类纠纷。 由于不熟悉二手车交易流程,丹先生简单查看车辆外观内饰之后,就签了合同,也一次性付清全部购车款。 后期,当丹先生把车辆开回山东准备办理过户上牌时,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该车有十余条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存在罚款未结清,车辆状态异常,按照规定不能办理转让登记。 后续核实显示,车辆实际累计记分三十多分,罚款一千余元。 事发之后,丹先生多次和车商沟通,对方才承认有违章问题,口头承诺会在十月一日前处理完毕。 二是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的适用规则。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保持一致。

C | 但丹先生十分担忧对方不会兑现承诺,已经保存好合同、付款凭证和聊天记录,准备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求助。 涉事车商则表示,中介无法查询他人名下车辆违法信息,只能协调原车主处理,若对方拒不配合,就按合同退车退款。同时,增加但书规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D | 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删除了“公开场所”的限定词“室外”,公开场所的范围扩大,涵盖了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因此需要对“合理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限制,在保障合理使用空间的同时避免挫伤著作权人展览作品的积极性。 三是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将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报纸、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以适应网络和数字技术发展需要。同时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 | 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当前报纸、期刊行业在经营模式上已经从传统纸质媒体扩展到网络数字媒体,将报纸、期刊版面以原格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可以视为纸质转载方式的合理延伸,被诉侵权人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进行抗辩。除了上述情形以外,以其他形式将报纸、期刊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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